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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受商务部委托,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组织起草了关于《美发美容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》的修改意见初稿,现在网上公示。欢迎广大业内人士广泛参与讨论,并可将您的意见发送至中美协邮箱:chba@chba.com.cn.

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【 --2004】
美发美容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


前 言
美发美容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,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与切身利益,也关系到行业未来能否健康规范的发展。为此,国内贸易部于1996年制定了美发美容行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。该标准对于美发美容企业依法独立开业,以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条件、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等制定了基本标准。

目前,美发美容行业的内涵和外延均发生了根大的变化,原有的标准已明显过时,因此,有必要进行重新修订。根据行业现状,新修订的标准对行业定义和术语做了新的规定,对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也提出了新的要求。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,全国美发美容经营企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,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。
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。

本标准由全国饮食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、中国美发美容协会。

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员:邸建凯、徐敏、闫秀珍、彭盛果、黎家信、武意训、王建、彭建仪、傅明蓉、赵利国、张有旺、张大奎、杨宏、林连强、郑福远、董元明、王磊、卢庆东、陈宝岩、张藤心、戴一江、金江善、李勇、刘勃、彭巍、方宏、方跃、李旭、王春、杨克、张野、张慧、徐巍。

1.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美发美容行业的定义和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所、经营服务设施、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正式营业的美发企业、美容企业、美甲企业和美发美容综合服务企业。

2.引用标准
下列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的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9666-1996理发店、美容店卫生标准
GB/T9663-9673-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
GB 7913-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
GB 13495 - 消防安全标志
GB/T18883-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

3.术语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:

3.1 美发企业
本标准所称的美发企业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、专业设备仪器、专业用具用品等手段,为消费者提供理发、饰发、护发、修面、肩部以上按摩等服务的经营企业。统称为美发厅,有的被称为发廊、理容院、修剪城、美发中心、美发沙龙、发艺工作室发型工作室、发型设计中心等。

3.2 美容企业
本标准所称的美容企业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、专业设备仪器、专业用具用品等手段,为消费者提供护理美容、修饰美容、文饰美容、健康美容、塑身美容等服务的经营机构,统称为美容院,有的被称为美容中心、美容沙龙、美容休闲中心、美容俱乐部、美容会所、美容健身会馆、SPA馆、美容生活馆等。

3.3 美甲企业

本标准所称的美甲企业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、专业设备仪器、专业用具用品等手段,为消费者提供手足部按摩和皮肤护理、指甲修整、人造指甲、艺术美甲等服务的经营机构,统称为美甲专业店。

3.4 美发美容企业
本标准所称的美发美容企业是指囊括前三项服务内容的经营机构,统称为美容美发中心,有的被称为美容城,美容中心等。

4.专业条件
本条款适用于所有的美发美容美甲企业。
美发美容企业应具备的专业条件包括:经营服务场所,经营服务设施和经营管理。

4.1 服务场所
--企业使用面积不少50平米(上下幅度不超过10%)。
--建筑物安全可靠,门面装饰美观,有明显的行业标志,字号牌匾醒目,文字使用规范、书写工整。
--室内整洁,通风良好,光线充足,温度应在18°-25°之间;
--布局合理,按照服务流程设计洗发区、烫发区、剪发区和休息区,休息区应占营业面积的10%,
--有独立的水房和卫生间。

4.2 服务设施
--与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仪器和用具用品齐全;
--经营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种专业设备仪器、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;
--上下水道畅通,营业用水温度适宜、稳定,供应有保证;
--消毒设备齐全(各种工具、用品消毒有保证,设有皮肤病患者的专用工具和一次性用品;
--备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。

4.3 经营管理
--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;
--有完善的、符合政府有关法律、法令和行业有关规定的经营管理制度;
--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服务操作规程;
--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;
--有固定的进货渠道,并保证各种设备仪器,用品用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
--明示营业时间和全部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;
--岗位人员着装整洁,淡妆上岗,并佩带服务标志;

5.技术要求
本条款适用于所有美发美容行业的从业人员,包括:经营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。

5.1 基本要求
--身体健康:无传染病、皮肤病、癫痫病、化妆和染色技术人员无色盲,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;
--个人卫生符合专业服务要求;
--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;
--了解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、职业道德规范和接待服务礼仪;
--熟知本岗位的服务项目、服务流程、质量标准、岗位责任和规范要求;
--熟知国家对该行业的卫生消毒要求,严格做到卫生消毒;
--技术人员具有国家颁发的技术资格证书。
--技术人员熟知化学、物理、色彩、美学和心理学等专业知识。

5.2 岗位要求
a) 经营管理人员
--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。
--熟知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美发美容行业的各项法律、法令和规定;
--掌握专业知识,了解各种仪器设备、用品用具性能,并具有辨别其合法身份的能力。
b) 美发技术人员
--能独立进行理发、饰发、护发等技术操作;
--准确掌握头部、面部的皮肤结构、骨骼、经络和穴位、按摩程序和按摩手法;
--掌握本企业所使用的各种发用品的成分、性能、特点和使用方法;并可根据消费者的发质特性和头部特征合脸部特征选择发用品。
--熟悉专业设备仪器,用具用品的性能、特点和使用方法,并掌握其检查、排障、消毒和保养的方法;
--掌握用电常识和方法,可安全操作专业仪器设备、用具用品;
c) 美容技术人员
--能独立进行护理美容、修饰美容、文饰美容、健康美容、塑身美容等技术操作;
--准确掌握皮肤结构、皮肤种类、头部骨骼、肌肉构成、身体经络和穴位,以及多种按摩手法;
--能准确鉴定各种皮肤类型,并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合理的护肤计划;
--掌握本企业所使用的各种护肤品的成分、性能、特点和使用方法;可根据不同的皮肤特点,选择合适的护肤品;
--掌握生活妆、职业妆和晚妆的基本化妆技能;
--能正确的使用美容设备、用品和用具,并掌握其维护、保养、清洗、消毒方法;
--掌握用电常识和方法,可熟练操作专业仪器设备、用具和用品;
d) 美甲技术人员
--能准确掌握手部和足部的皮肤结构、皮肤种类、指甲的基本构造、手部穴位,血液循环情况及神精系统;
--能独立进行手足部手足部按摩、皮肤护理、指甲修整等技术操作;
--熟练掌握水晶甲、光疗树脂甲、丝绸甲等人造指甲技法;
--掌握手绘、镶嵌、浮雕等指甲彩绘技能,并能独立的进行艺术指甲的设计制作;
--能鉴别常见的手、足、甲的疾病,并掌握其消毒方法;
--掌握本企业所使用的各种专业用品的性能、成分、特点和使用方法;可根据不同的皮肤特点和指甲特点选择合适的护肤品和美甲用品;
--能正确使用美甲设备和用具,并掌握其维护、保养、清洗和消毒方法